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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致死获刑
作者: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唐露露  发布时间:2016-11-08 20:32:30 打印 字号: | |
  因法律意识淡薄,为防止好不容易找到的薛兵再次失联,王宏昌选择了白天以礼相待,晚上让其住在自己家里,将门反锁,直到还完欠款的一天,但没料到薛兵会铤而走险,王宏昌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情】

  2015年12月19日,王宏昌通过多方打听终于在矿山上找到了薛兵。在这之前,两人还是比较要好的朋友,薛兵因生意受损,向王宏昌借了19万元,承诺一年后归还。眼看日子过去了很久,薛兵并没有还款的意思,还经常性不接电话,这可急坏了王宏昌。王宏昌就朋友托朋友寻找薛兵的下落。

  二人见面后,薛兵表示现在没有钱归还,无奈之下,王宏昌将其带回阿克苏。两人白天一起外出办事或在王宏昌开的的火锅店内吃饭、对账,晚上则带薛兵回自己家中休息,为防止薛兵晚上睡觉时逃跑,王宏昌将家中房门反锁。

  王宏昌以为自己以礼相待,并没有暴力对薛斌采取捆绑,堵嘴巴殴打等行为,只是不让薛兵回家就不会出什么事,但没有料到薛斌却采取了极端的方式。因王宏昌并没有收取薛兵的手机,所以薛兵可以和外界保持联系。在这期间,薛兵多次与吴鹏短信联系,拜托吴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并嘱咐吴鹏暂时不要报警,毕竟王宏昌是曾经的哥们,自己可以解决。

  12月22日凌晨4时许,薛兵为逃避债务从王宏昌家中6楼卧室的窗户沿绳索逃跑时不慎摔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裁判释法】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宏昌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罪行、并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宏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