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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特点、难点及应对策略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吕文丽  发布时间:2016-11-07 12:55:01 打印 字号: | |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自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调整管辖以来,这类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各大银行及贷款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本人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该类型案件的典型特点,并试就其难点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求通过自我总结归纳的方法提升审判实践能力。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

  第一,批次性、集中性特征明显。区别于乌铁法院跨地区管辖的另外两类案件而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批次性、集中性特征较为明显。自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分别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执行的特点。这种特点一方面源自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与金融机构内部资产整合密切相关。尤其在金融机构阶段性清算和季度、月度集中清理逾期账户的企业活动之后,金融案件即出现了潮涌般成倍增长的态势。这往往给法院也带来了阶段性及突发性的工作量,影响各种绩效及评测成果。

  第二,应诉率低,判决率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另外部分案件借款人主观不履行亦导致部分缺席审理。在各种复杂情况的交织下,导致了金融案件应诉率极低,多数案件只能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第三,审理时间长。金融借款案件由于贷款人下落不明应速率低、送达难,大部分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各类文书,且大都无法调解,只能采取判决的方式结案,加之该类案件中有相当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使得原本审理难度不大的该类案件却因种种原因导致审理时间较长。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难点分析

  第一,“送达难”,影响审判进程。相当数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私力救济不能中除却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讨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相应的进入诉讼领域后产生送达难问题。我院审理的案件中,常有本地金融机构将贷款贷至外县市人群或存在被告人、担保人地址不明等情况,且不少被告举家长年在外地务工,导致案件审判缺席开庭率高;部分借款人下落不明,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第二,“调解难”,多半只能判决。被告未到庭致使无法进行调解;担保人或对担保责任认识不清,或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担保人之间以不认识或自己无清偿能力而互相推诿,无法进行调解;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或基于时效考量,或者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甚至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常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以上诸多原因导致金融借款案件“调解无望”。

  第三,“执行难”,债权无法实现。在金融借款案件的诉讼审理中,结果基本上都是贷款人败诉。但大多数借款人不愿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故有大部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审理执结时间较长。因贷款户无法偿还,保证人不愿偿还,债务人、担保人经济状况较差等因素,直接影响到执行结案率,结果往往不得不面对胜诉是银行、损失依然是银行的事实,另外借款人或无担保财产,或转移财产,也最终导致银行的债权落空。

  三、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建议或意见

  第一,做好立案审查工作,保障正常送达。要求原告尽可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多种联络方式,及时送达,巧用送达技巧,专人集中送达。对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不能正常送达的案件,尽快公告送达,及时跟进法院报有关本案登报的情况,及时做好案件的准备和交接工作,减少审理时间。对于相互有关联的多被告案件,审理中可要求当事人尽量统一诉讼代理人,对于原告一致的系列案件,可排期集中开庭或合并审理,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由于金融借款案件中原告多为银行等有金融资质的金融机构,风险预估能力强,在办理贷款等金融业务时手续较完备,起诉时往往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也没有太大的争议,故对于事实清楚,原被告均到庭的案件,应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诉累,提高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率,缩短金融借款案件的审判周期。

  第三,审理为主,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等线索,并及时依原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为执行奠定基础;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金融借款案件,后续也需要多跟进,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动向,主动劝说催促其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尽快还款,减少原告在调解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机率。

  第四,加强调研,用理论指导实践。司法调研应注重实务并具前瞻性,及时对审判过程中产生的新现象、新问题进行深度挖掘,不仅提出问题,还致力于解决问题,指导审判实践。调研活动也有利于更新法官的审判思路,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商事法官不应局限于审理难点而裹足不前,应结合商事审判特点,多方面多角度发散思维,多想办法克服困难,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及时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运行的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