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刑事审判
包工头诈骗他人钱财获刑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张雁  发布时间:2016-11-04 18:57:35 打印 字号: | |
  因为所承包的工程亏损,导致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了能给民工发工资。包工头李某便通过墙上办证的小广告办理了虚假的土地证和房产证,骗取受害人任某111000元后逃逸,近日,李某因诈骗罪被温宿县人民法院追责。

  2011年6月李某承包了温宿县实验林场世外桃源小区的木工活,并于2011年7月6日租住了位于温宿县实验林场八队王某的房屋用于工人住宿。2012年年底,因李某承包工程亏本,没有钱支付民工工资,为了偿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李某便心生邪念,于2013年1月通过文化路墙上办证的小广告找到一个自称陈波的人,办理了一个假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后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范某,欲向范某借钱。范某称自己没钱,介绍任某给其认识。2013年1月22日,李某和任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实验林场八队属于王某的房屋抵押于任某。任某遂向范某的卡中转入111000元,范某扣除6000元后,将105000元转入李某卡中。后还款期限届满,经多次催要,李某向任某还款15000元。后因任某回内地看病,2014年4月5日、 2014年11月3日、2015年1月12日,范某作为介绍人分三次向任某还款90000元。在此过程中范某等人来到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八队李某租住的房屋,发现受骗,遂多次联系李某,李某始终辩称房屋是其所有,至案发无法联系。后经过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将李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李某已与范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并积极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取得了范某的谅解。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用伪造房产证、土地证的手段,隐瞒房屋非自己所有的真相,向任某借款105000元,用于工人工资的发放,并在案发后失去联系,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同时被告人李某已于案发后与被害人就其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示:年底将至,“拖欠”民工工资的老板们可别再动歪脑经,否则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有可能触犯其他刑法。
责任编辑: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