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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加拿大司法机构设置
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黄新民  发布时间:2016-11-04 11:02:1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1月26日至12月17日,我有幸参加了自治区高院组织赴加拿大的民商事审判制度培训班,在约克大学进行了6天上课培训,参观了加拿大联邦高等法院、安大略省小额法院、安大略省多伦多青年法庭和家庭法庭及劳动关系法庭,通过此次学习,对加拿大的审判制度及法院系统有了初步的了解和实地的感受。

  一、加拿大的法律制度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所有部门的权力来自宪法,并由司法机构进行解释。政府有3个分支,实行三权分立,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部门实施法律,司法机构对法律应用和法律含义的纠纷进行裁决。加拿大联邦由中央政府、十个省和三个地区组成。由联邦政府管理总体事务,由分立的当地政府(省和地区)管理各区域内的事务。联邦政府对某些全国性法律领域有司法管辖权,而省政府的管辖权则在本省地理管辖范围之内涉及的更具体的地区性的事务。加拿大的基本宪法由英国议会于1867年通过立法,在前四个殖民地的基础上建立了加拿大,1982年,英国公布了最后一部关于加拿大的法案,《加拿大法案》中规定英国国会终止行使对加拿大的控制权并由加拿大“收回”自己的宪法。根据《加拿大法案》的条款,加拿大颁布了《一九八二年宪法法案》,成功地“收回”了宪法。加拿大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系统。加拿大联邦法院是加拿大联邦的司法机构。它同联邦的立法、行政机构是相互平等、各自独立的。联邦法院负责实施联邦法律,除有权审判涉及外国使领馆人员、海事或者海商案件之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之间、联邦政府与省之间的争执也有管辖权。联邦法院体系实行三级制,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审判法院。另外还设有税务法院等专门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加拿大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对省和地区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以及对联邦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它的决定是最终的裁决。联邦法院也复审由联邦政府任命的行政官员所做出的决定,比如移民上诉委员会和国家假释委员会的决定。加拿大税务法院,对税收及与税收有关的事务拥有专门的管辖权。省(区)法院体系按照加拿大宪法的规定,各省或区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因而各省和区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与此相适应,加拿大各省或区都设有独立于省或区政府之外的省法院。各省或区法院大都分为三级,即:省高等上诉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和省(区)法院。省高等上诉法院受理高等审判法院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省高等审判法院审理比较重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有权批准离婚。省(区)法院审理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和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对省法院所作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到省高等上诉法院。

  除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和3个小的特别联邦法院由联邦出资运行和管理,其余大多数法院由省政府设立并且出资运行。对于法官的任命,按照层级的不同由不同的机关任命,省高等审判法院以上的法官由联邦政府任命,省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任命,法官的薪金由联邦议会及省立法机构设定,并且同层级的法官工资都是一样的,内阁不能改变薪金的水平。在加拿大要成为一名法官,要经过严格的司法培训,所有法官均是从律师中任命的。成为一名律师首先要经过法学院的专业培训,在大学毕业后,通过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而且通过比例较低,每10个申请入学人中,只有1人能进入到法学院学习。作为联邦法官其至少做过十年以上职业律师才符合最基本的候选资格。宪法和立法条例确保联邦任命的法官职位的终身性,规定了除非自愿辞职、被免职或死亡,可任法官职位到七十五岁。加拿大保持法官数额的稳定性,对空缺出来的岗位进行补充,如果没有空缺,一般不会增加。同时对法官的任命有着严格的程序,职业律师自愿向联邦司法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的个人或团体也可提出他们认为有资格做法官的候选人,在此基础上,由设立的顾问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估,委员会中要有省法律协会和加拿大律师协会省分会的代表参加,只有通过严格的挑选才能成为法官。在加拿大社会,法官除了有较高的薪金外,还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受人尊重。

  加拿大的法律主要来自不同的法律传统:即习惯法和民法。加拿大在法系分类中属于混合法系。由于在十七、十八世纪,加拿大被不同的国家殖民统治,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也就展现出了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传统。在加拿大十个省当中,有九个省的民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的。习惯法是以遵循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当一位法官的判决被执行之后,该判决就成为一个先例,当判例之间发生冲突时,上级法院的判例的效力更高。加拿大有许多法律,都是由这些先例和多年来发展而来的各种习惯性构成的。但魁北克省的民法却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来源于法国民法典。它全面而详尽地列出了判决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准则。和习惯法不同,当法官根据民法来考虑一件案子时,他首先要依据成文法作为指导,然后再参考以前的判决先例。

  二、诉讼便利的小额法庭

  加拿大的省法院类似于我国的基层法院,小额法庭为省法院的一个部门,设置的目的是使当事人能够以简便和低廉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钱款或财产纠纷,体现“便民原则”。小额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1.因合同引起的钱债纠纷,如追索借款或贷款或租金或劳务合同的报酬。2.因他人的不适当行为而引起的钱债纠纷。此类纠纷类似于我国的侵权纠纷,但又不完全相同。运输或交付货物过程中货物受损、干洗衣物受损,货物的交付或服务未达到双方合同的水平或质量,不履行口头或书面合同,因他人的过失或疏忽所致之财产损害,以及人身伤害等均在此列。3.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4.根据家长责任法(是指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蓄意破坏、偷窃公物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其父母将负责赔偿。)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小额法庭不受理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由省高等审判法院审理。日常生活中的几乎所有纠纷,如果私下无法调节,都可以最终通过小额法庭这一法律的形式来解决。如最常见的交通罚单,当警察给予当事人的罚单,当事人有权到小额法庭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能够按时出庭的话,一般能够得到减免。原告可向诉讼原因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或营业地的小额法庭提起诉讼,也可选择离被告住所地或营业地最近的小额法庭提起诉讼。

  安大略省的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规定为不超过2.5万加元,不含利息和诉讼费用。对超过2.5万加元的部分当事人必须放弃,否则只能选择省高等审判法院进行诉讼。小额法庭是强制性的,如果你将小于2.5万加元的案件起诉到省高等审判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也不能为在小额法庭诉讼而将索赔金额分成几个部分,即将一起本来超过2.5万加元的案件分成几个案件进行诉讼。对超过2.5万加元的部分,不但本金必须放弃,连利息也得放弃,也不得在以后就放弃的部分再进行诉讼。除了诉讼标的金额有限制外,法律还规定,判决确定的金额不超过500加元的案件不得上诉,超过500加元的案件可以上诉,但也承担很大的上诉风险。如小额法庭诉讼指南上指明,上诉是建立在一审判决有重大的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基础上,并不是给当事人重述事实的机会,上诉庭的法官不会审理任何新的证据。

  小额法庭的“便民原则”体现在审判程序的简便上。原告的起诉状,用表格的形式提出。每个小额法庭都有这种表格供当事人使用,法庭的表格要求写清事情的全过程,并提交复印的证据,像借据、欠条等等。证明被告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没有义务举证自己没有过错。诉讼的双方任何一方想在诉讼中得胜,必须向法庭提供确实而可信的证据和强而有力的法律根据,法庭不会去做任何的调查。小额法庭的法庭规则要求当事人自行送达起诉状。由当事人亲自送达或由朋友、商业伙伴或私人机构代理送达,也可由当事人的律师代为送达。自行送达不能时,可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令。送达必须在6个月之内完成,可向法庭申请延期,但必须提交宣誓书说明为何不能在6个月之内送达的理由。小额法庭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20天,如果被告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答辩,原告可以请求法庭缺席判决,而且除非原告同意或法庭另有命令,被告不能再提交答辩状,被告在答辩同时,可以提起反诉。 法庭在正式开庭前,会在对方提交答辩后90天内组织调解,调解都是不公开的,调解前原告自己必须考虑好能接受的底线,希望得到什么结果。如果调解不成,最后就开庭。在小额法庭,法官通常以口头的形式当庭作出判决,甚至没有判决书。加拿大小额法庭的法官每年一般审结的案件达2000件,效率非常之高,与小额法庭的诉讼制度的设立有很大的关系。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