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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取非法收入男子聚众赌博被判刑
作者:哈密市人民法院 张庆元、马睿  发布时间:2016-11-04 10:37:54 打印 字号: | |
  几名男子为生财走歪路,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聚众赌博,最终这几名男子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2016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为某、陈某、王某纠集多名参赌人员在为某租用的潞新大厦一房间内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提供了10万元赌资,被告人为某提供场所和赌具,并给参赌人员借钱和记账,被告人王某责“打水”(抽头渔利)并协助为某给参赌人员借钱。到17日一点左右,哈密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76900元。(其中5万元被参赌人员刘某盗走,另案处理)其中“打水”现金人民币12000,缴获作案工具麻将等物。

  案件审理问题:被告人为某、陈某、王某牟取非法收入,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提供赌资10万元出借给参赌人员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为聚众赌博创造条件,在共同犯罪中与为某所起的作用相当。被告人为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得以破获孙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故被告人为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为某曾因犯赌博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不思悔改,再次犯赌博罪。该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为某、陈某、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陈某、王某是初犯,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协助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该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陈某是初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为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