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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恶意欠薪17万,法不容黑心被判入刑
作者:和硕县人民法院 庞红 丁辉   发布时间:2016-11-03 12:07: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和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以此震慑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分子,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族间的安定团结。

  经和硕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章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饲养生产母绵羊的协议》。随后,他与牧工孙某、阿某、吉某、布某等5人签订了《牧工饲养协议》,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生活费,其余工资定于2015年10月底结算。在即将结算时被告章某与5名牧工协商一致,对原《牧工饲养协议》进行了部分变更,约定以每只羊860元的价格折算工资。2015年11月4日,新疆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章某支付饲养承包费29万元,章某拿行钱后便下落不明失去联系,未支付上述五名牧工的工资。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6日将其从四川省江油市抓获归案,由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院认为,被告章某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应当支付给牧工的劳动报酬,金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章某对和硕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且到案后积极赔偿了5名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得到了被害人的凉解。合议庭考虑到被告章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且得到被害人凉解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处被告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通过该案,承办法官告诫失信“老赖”,一旦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确切证据被法院掌握,法院就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