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刑事审判
妨碍执行公务 两男子均被判
作者:新市区人民法院 陈铁军   发布时间:2016-10-31 12:22:41 打印 字号: | |
  为制止一起非法堵路事件,民警王某带两名警务人员及时赶到现场,依法执行出警公务。但遭到两名江苏籍外来务工人员葛甫和邹朋的暴力阻止,两人对三名执法人员大打出手,造成三名出警人员受伤。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葛甫、邹朋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12时许,在乌市河南路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院门口道路上,被告人葛甫、邹朋在派出所民警王某、巡控队员马某、辅警孙某依法执行出警任务,制止一起非法堵路事件过程中,对三名出警人员进行暴力阻止,造成民警王某颈部软组织损伤,巡控队员马某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右外踝韧带损伤,辅警孙某头面部软组织伤、右侧眼眶裂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甫、邹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葛甫、被告人邹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葛甫、邹朋归案后自愿认罪,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市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