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女老板王某因醉酒驾车而触犯刑律,被抓后因有立功表现,被法院轻判。近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9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新A牌照小型越野车,沿本市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路立交桥桥面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抽取血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且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