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父子俩,因索要多年的欠款未果,将对方苗圃地种植的树苗砍伐欲抵顶欠款,不曾想却构成了刑事犯罪。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杨某父子从2014年起开始向欠款人徐某索要欠款12000元,均被告知无钱给付。2016年4月22日,两父子得知徐某承包的苗圃地树苗已快卖完,遂来到苗圃地索要欠款,但对方还是不愿支付欠款,被告人杨某一气之下找来一把小锄头开始砍伐剩余树苗,由杨某之子帮助将树苗装运回家。欠款人报警后,喀什地区森林公安局以杨某父子涉嫌盗伐林木罪对该案立案侦查,杨某父子才知道自己想抵顶欠款的砍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悔不当初却为时已晚。经鉴定:该案涉案树苗为竹柳,树龄为2年,砍伐数量为1814株,平均价值为每株3元,经济价值共计5442元。
疏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父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的竹柳幼株1814株,数量巨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其砍伐竹柳是因受害人长期借款未还引起,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之子对被告人杨某砍伐竹柳的行为提供了帮助,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对被告人杨某之子单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构成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因索要欠款构成刑事犯罪,虽值得同情,更值得深思。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要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使用过激手段,因债务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更加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