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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单位维修费 男子贪污被判刑
作者:新市区人民法院 陈铁军   发布时间:2016-10-28 11:56:12 打印 字号: | |
  利用自己负责单位维修CR机工程的便利条件,骗取单位98000元维修费用,与他人分赃。乌鲁木齐市一家医院的维修组工程师翁某栽了。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 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翁某在担任乌鲁木齐市一家医院维修组工程师期间,伙同乌鲁木齐市一家医院设备科维修组组长夏某(另案处理)、乌鲁木齐一家电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另案处理),在给被害单位乌鲁木齐市一家医院维修CR机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乌鲁木齐市一家医院CR机维修款98000元。后三人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被害单位公款,涉案金额98 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新市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