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意,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仍铤而走险,用假合同骗贷20万元,事发后竟然更换手机号码,失联近半年。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使用虚假的团场职工土地承包合同,与田某、倪某等人组成贷款小组,向某银行申请办理兵团职工涉农个人助业贷款。贷款发放后,李某将20万元贷款用于生意及日常支出。2015年3月贷款到期后,田某、倪某二人已分别偿还各自贷款,李某明知贷款到期,变更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给银行造成损失20万元。
2015年9月29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北子午路派出所民警在石河子市某宾馆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次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2月14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贷款资料、被告人李某电话号码变更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李某使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骗取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