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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问题研究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范景峰  发布时间:2016-10-25 11:29:52 打印 字号: | |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内涵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法律解释一般指由特定的主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对法律条文及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等所做的说明。

  根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解释主体也略有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法院的法官具有公认的解释权,而且解释的效力具有很强的认同力,这就需要法官拥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熟悉掌握法律的运用,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极高。但是在大陆法系中,拥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则就是立法机关了,所以两种状态下的法官所拥有的权利差别很大。大陆法系中解释的权力的集中性较强一些。法律解释的对象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有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所以法律解释的发展对于法律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按照法律解释主体与法律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两种解释,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最大的差别就是是否具有所承认的法律效力。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三种,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按照所规定的权限对法律做出的解释。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所以正式解释都会有法律上的效力。而非正式解释一般是学理上的解释,通常是由学者或者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释对于法的形成有很重要的作用,法律实施后想要大众理解,就需要相应的法律解释。

  首先,法律规范是非具体的、概括性的规定,是对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对具体的、特定的人或事的规定。因此经过法律解释才能把一般的抽象的与具体的、特定的实例相结合。所以就需要统一的法律解释作为普遍规范。

  其次,法律不是完美无缺的。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规定模糊不清、不准确、相互矛盾的情况都是有可能出现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解释就成为了更正和完善法律缺陷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的完善有很重要的意义。

  最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但又不可以朝令夕改,而又必须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所以在这里法律解释的作用就很明显了,即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又可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概念与意义

  方法是什么?方法是指为了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和行为方式。顾名思义法律解释方法就是解释主体在对法律解读时为了达到某种解释的目的需要而使用的方法。当我们面对课题面对问题时,如何理解如何给该命题下定义就是我们第一步要考虑的问题,所以如何选择合适的方法和途径,就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了。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的理性和科学性手段。法律解释方法的使用目的是用来解释法律法规,用解释方法来解释抽象的法律法规成为具体的可行的规范标准。

  法律解释方法本身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其内在的含义就是理解,通过法律解释,让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意义进行理解,通过对法律解释的认识,来引导个人的行为规范,正确的理解法律规范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解释方法的使用和对法条的理解会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社会需要,比如遇到案情复杂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适用的情形,使用合适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有效地帮助法官解决案情纠纷。

  法律解释方法比较明显的功能就是解释法律含义了。这是法律解释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其次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可以减少成文法典的僵化和空白,因为法律是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也在不断发展,两者不可能达到完美的契合,总会出现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再者就是促进法律的发展了。因为法律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新法总是根植于旧法,两者的研究,不是删减和增加就能简单完成的。既要防止出现法律臃肿又要做到合理精确,法律解释方法正是法律进步的阶梯。

  而且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提高法律解释者的法律解释能力,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法律人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提高自己的法律技能,以更好地完成法律解释工作。其次法律解释方法可以促进我国法治工作的发展。一个国家如果法律是先进的文明的,那么这个国家又怎么会出现许多的冤假错案呢?法治社会的建设靠的是我们每一个人,法律解释方法就是我们手中的工具,所以科学合理的运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需求。法律解释方法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于立法领域、司法领域实践中的法律方法,具有长久而深远的意义。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法律的适用需要运用对法律解释,但是法律解释出来之后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使用了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有很多,但具体适用哪一种,又该如何适用,只有对法律解释方法充分理解掌握之后才能做到准确应用。

  (一)文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的是从法律条文中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解释说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要想确定法律规范所用语言的文字含义不外乎以下三种方法:第一是用日常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理解法律解释的文字含义。如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很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很明显的意思就是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第二种是用法律专业的词汇术语来解释法律规范的特定含义。比如诉讼法中的反诉民法中的物权等。第三种是通过语境分析来确定法律解释所表达的文字含义。

  虽然文义具有重要意义,但对文字的过分服从就是错误的观念。法律的适用者对于法律的义务不是对其在语言文字上的服从,而应是有思考的服从。固化的状态会麻痹思维,所以不能局限于文义解释,解释主体在通过解释来纠正消除立法者自身的疏忽和矛盾时,应当通过其他的解释方法来检验文义解释。因此它的功能是有限的。

  (二)体系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是将法律条文或法律用语作为有机组成部分放置于更大的法律体系中,使得法律条文与法律体系内在价值和意义相互协调的解释。体系解释的立足点是整个法律体系,所以这种解释方法可以有效地保证法律的贯通性,避免法律解释的前后矛盾。化零为整保证了语境的统一。当我们对于某些法律条纹的意义不太明了时,可以把握法律的整体性联系前后语义,这样就容易理解法律的含义了。因此想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必须系统的联系其他的法律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其责任性质是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得出,它是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一类的严格责任。

  (三)主观目的解释方法

  所谓的主观目的解释,就是寻求立法者意图,即立法者对于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并希望它达到一个怎样的状态秩序,也即是立法者的目的解释。但是这一解释有很大的缺陷,因为主观目的解释的中心是立法者,而立法者的意思表示是不能确定的,其次立法人所表述的内容也不会达到准确明了。如果依据这种解释方法来解释法律,就需要全面的证明立法者本人的意图是否是合法合理的。这就需要大量的法律文件和材料为基础作为左证。目的解释应用也很广泛,比如某一年司法考试题中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从法学的角度看,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损毁整株花木。这种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四)历史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类似法律进行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以及所产生的历史背景等来探求立法者的目的和意思。所以历史解释也可以看作为目的解释的一种补充方法。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历史解释往往不会被单独使用,经常和其他的解释方法交叉使用。比如在文义解释中可以了解法律所表达的含义,但是涉及到对法律意义理解不同意见时,英美法系法官更倾向于从历史中寻找含义。由此可见历史解释的辅助作用是多么重要了。比如古代强调“有罪推定”近代开始强调“无罪推定”,这一转变的缘由就是近代立法者从历史借鉴中的总结,更加注重人权的表现。通过历史分析,既可以探求法律的文字意义,又可以发现立法者目的,从而分析立法当时所要保护的社会价值,因此历史解释法是一种典型的辅助解释方法。

  (五)比较解释方法

  比较解释是指比较引用国外的立法以及判例学说,来作为诠释本国法律的参考资料,以解释法律规范的文本意义。比较解释方法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都有相当多的使用案例。法律的研究不是局限的,每个国家都有成功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判例,相互之间的引用与比较,会弥补本国在立法司法一些领域的空白和一些漏洞。当理解起来有困难时。也可以借鉴一下外国的司法判例以及一些法律上的成功经验。所以对于法制建设时,比较解释是一种很有价值的方法。在国际化的背景中,许多国家都是相对开放的,关起门来搞建设这种落后的观念已经不复存在,各国之间在法律学术上的交流也日益丰富。所以比较解释这一手段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多。

  三、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分析

  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但是大家争议最多的就是,在解释法律时所使用方法的位序了。以大陆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和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在法律适用时位序表是存在并能加以指导实践。德国学者苏伊尔乐和大陆学者朱苏力认为解释方法的适用不具有规律性,不可能广泛的指导实践,另外一部分人持折中主义两者皆可选,没有固定的立场。只要使用方便可以任意选择,各种法律和解释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环境,这种方法更圆滑多变。台湾法学家王泽鉴坚持这种观点。而我认为法官或者法律的适用者在做相关法律决定的时候需要尊重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位序,否则就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就偏离了法律要求的公平和正义,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我更倾向于肯定说。

  如今大部分法学学者都认可下列位阶:文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说顺序的排序不能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的程度很大部分取决于法律解释造成的结果。如果想要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就必须要充分地予以证明,只有存在更强硬的理由和事实的情况下,才能重新定位方法排序。总之位阶既要予以尊重又要“合理创新”。

  在各种的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方法是我们首先考虑的方法。当我们接触到法律条文时,法律的用语和措辞是很直白的,所以我们会很直接的选择其语义进行解释。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排除文义解释,那么它的优先使用是毋庸置疑的,再者立法者的用语所来表述法律的价值,我们首先运用文义解释也是对法律的尊重。而体系解释则是在文义解释无法完成解释目的的情况下使用的方法,比如在在一个案例中,张某因为在上班途中轻微违章而受伤的行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在案件中合议庭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指:一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与治安处罚。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也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很明显是过失行为,所以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此得出了结论。

  法律规范大多数是由具体需要制定的,每个指导性案例都体现了法律解释的具体运用,而在适用时都是追寻一定的目的的。在解释法律是应当考虑到立法机关制定时所达到的目标,然后以这些目的为指导,来说明法律所表明的含义。但在进行法律解释活动时,解决不了的可以把这段法律条文或者相关规定放到历史中,通过比较参考历史的法律经验来说明现在的立法意思。比较解释对于法的引入和法的解释也有很大的作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一些优秀的司法判例也可以用来补充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作为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一把钥匙,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事物总在不断发展的,在目前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解释方法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在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不少的争议,究其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的许多矛盾,但我们又必须在这些看似矛盾的关系中做出自己的选择。比较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法、历史解释法、体系解释法、比较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虽然这些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经常被使用,但是实际之间却存在冲突和矛盾。比如文义解释和目的性解释之间就存在很明显的矛盾,文义解释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因此适用比较广泛常常作为解释时的首选,但是只此一种方法是不够的,因为词义的多样性存在差异,所以在这里就需要突出立法者的目的性解释了。法律条文的解释既要追求法律的客观公正又要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这就是矛盾的来源。因此寻求两者的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社会展过程中法律解释更应该注重灵活性,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注重公平正义,这就需要充分的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正确把握法律解释方法的平衡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需要。

  相信大家多少都了解一点关于同案不同判的事例。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经过二审终审,许霆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但是在许霆案之前,云南的何鹏,其案情和许霆案基本一样,却被判为无期徒刑,直到许霆案二审改判后,何鹏案情才得以转机,最终再审改判为八年零六个月。那么出现这一问题根源是什么呢?同一案件事实,却有多个法律规范适用,法律条文也有所交叉,法官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不同,当然所造成的结果也必然不同。要想避免这种同案不同判的事情发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法官正确有效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当法律条文交叉时应该考虑体系解释方法,而在法律解释中,也应该考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如果出现法律适用空白时,可以考虑历史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方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盲目的遵循法律解释的位阶,也要学会灵活的运用。总之有关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一定要考虑法律所反映的社会价值,反复的比较和衡量,这样才能解决法律解释中出现的问题。

  法律解释方法越越丰富,我国立法和立法解释的能力也随之提高,众所周知,理论是用来指导实践的,而实践确实检验理论正确的唯一标准,法律解释方法不是唯一确定的,也不是独立的,而是综合使用的。法律解释是把法律语言变为生活语言的一条纽带,是法律文本转化为现实的桥梁,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来实现法律的正确解读,社会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保证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需要推进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及时的干预和调整不断变化的社会问题,法律解释方法是法理学解释发展的催化剂,因此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论研究能更好的推动我国法律解释水平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