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金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雇佣赵某为其开铲车。在2016年6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指使赵某将铲车开到施工处,遂被告人赵某驾驶无号牌铲车,沿国道217线由北向东行驶至49公里处左拐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胡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胡某、马某当场死亡,经阿勒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被告人金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指使其驾驶无牌号铲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看似与交通肇事毫无关系的车主,却会因为指使驾驶员违法驾驶被定罪处刑是此案要点。特别要提醒那些做运输生意的老板和车主们,不要忙于挣钱而不计后果地指使和强迫被雇司机违法、超载、疲劳驾驶,一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被定罪处罚的同时,单位主管人员、车主、车辆承包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和驾驶员一起站在被告人席上,一庭同席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