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刑事审判
两男子抢劫他人钱财 均被判刑三年
作者: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陈铁军 黄勇琦   发布时间:2016-10-13 11:25:10 打印 字号: | |
  乌鲁木齐市两名90后甘肃籍无业男子池喜和葛田,因拦路抢劫一路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池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葛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该院查明:2015年5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池喜、葛田来到乌市河南东路一牛肉面馆前,因向被害人彭某要包一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被害人彭某往北跑50米处时,被告人池喜将被害人彭赫打倒在地,趁机将彭赫手中的一部“苹果”6手机抢走交给了葛田,后两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序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12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池喜、葛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总价值5120元,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池喜、葛田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已退回被抢的手机,法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