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拾得他人遗忘在银行ATM取款机中的银行卡取走卡内现金而获刑的案件,最终被告人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刑罚。
2015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银行ATM取款机中拾得被害人李某某遗忘的银行卡,卡背面注有密码。随后,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拾得的银行卡及卡背面的密码在该ATM机上分两次取走卡内6000元现金,随后又用此卡在其他银行ATM机上取走卡内3000元现金,在回家的途中将该卡丢弃。回家后,被告人董某某将9000元赃款藏匿于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银行ATM机监控查得该案系被告人董某某所为。随后将被告人董某某抓捕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谅解了被告人董某某。最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释法】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有伪造信用卡使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以自己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而骗取财物、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等。
在此提醒市民,拾得他人银行卡应当积极寻找失主交还,万万不要因贪图钱财而触犯《刑法》;持卡人也应注意银行卡的保管,发现丢失及时挂失,以免被人利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