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平(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丽(化名)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5年12月1日20时许,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江某在上班途中路过阿拉尔市军垦小区门口时,发现此处有两辆机动车发生剐蹭,造成道路拥堵,在表明其身份并查看事故现场后,对该事故进行处理。被告人王平及母亲张丽不满处理结果,开始辱骂江某,江某多次告知二被告人其民警身份,并在执行公务,二被告人仍对其辱骂。王平声称自己刚从监狱释放,并用身体撞击江某,张丽上前用手击打江某脸部,导致江某左眼睑青紫、轻度肿胀,公务行为被迫中止。经鉴定,江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平、张丽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平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结合本案其它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