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八零后的被告人周某不靠做正经生意赚钱,而是走捷径开设赌场抽利发财。经疏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于周某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周某与伊某口头协议租用其位于疏勒县某镇某村的房屋开游戏厅,同年6月13日,周某将14台押分的赌博机,1台主机和1台打鱼机运送到出租房内调试。同年6月14日,周某开设的赌场营业,同年6月18日,周某雇佣李某到赌场协助管理,李某主要负责操作赌博机上、下分,周某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同年6月29日,周某开设的赌场被疏勒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赌场共营业14天,累计参赌人员40多人,累计收入赌资1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非法所得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侦查工作,系初犯,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亦予以综合考虑。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