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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侵占公款 前罪后罪并处六年
作者: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陈铁军 宋晨霞  发布时间:2016-09-30 10:45:50 打印 字号: | |
  因爱慕虚荣,身为公司财务人员的肇丽出手阔绰,工资没几天就花光了。她开始把手伸进了公司的公款。2015年8月31日,肇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监狱服刑。后又被同事指控,肇丽还曾将同事让其保管的81万余元占为己有。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肇丽作出判决:被告人肇丽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罚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肇丽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担任财务人员期间。自诉人秦晶将廖方等人的银行卡统一交被告人肇丽保管,并将密码告之肇丽。被告人肇丽利用工作的便利,未经自诉人同意,多次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自己的卡中或者直接在ATM机上取款,自2011年至案发时共计转款、取款共计823042.77元。其中交廖方等人的个人所得税支出8307.57。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肇丽将其代为保管的财物814735.2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侵占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自诉人秦晶的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肇丽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