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在兰州联系阎某将毒品带至乌鲁木齐,并给予4000元好处费。次日,马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和马某某到阎某在兰州的出租屋内,马某把毒品交给阎某后,阎某将其藏匿于自己所穿两只鞋的鞋垫下,随后三人一同前往兰州火车站,由马某为阎某购买了当日Z105次列车车票。阎某乘坐该次列车携带毒品前往乌鲁木齐。途中马某通过电话询问阎某情况,并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将阎某带至其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河路一运司家属院10号楼1单元602室的出租屋内。2016年4月3日,马某与马某某乘坐Z105次列车从兰州出发,4月4日到达乌鲁木齐,并与阎某、李某某在出租屋内会合。阎某将其运输的毒品交给马某,马某验收后即交给马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从马某某身上搜出的毒品系海洛因,净重99.7克。
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某洒给乘坐Z105次列车从兰州到达乌鲁木齐,因其乘车轨迹异常,公安机关对其跟踪调查。2016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市金山宾馆408房间内对马某洒给进行搜查,查获加工毒品的工具,并当场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2包毒品,经鉴定该毒品系海洛因,合计净重61.69克。
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伏法,请求从宽处理,经审理后被告人马某以运输毒品罪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阎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马某某和马某洒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七年。四被告人均为20岁左右的青年,正值青春年少,妄图以“捷径”致富,却无奈以悲剧收场。类似的毒品案件频频出现,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我们深深感到,法律打击只是一种手段,它不是目的。只有加强法制教育,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网络,才能更好地杜绝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