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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以“酒”驾车试法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霍玉霞  发布时间:2016-09-20 11:27:04 打印 字号: | |
  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虽然人们对酒后驾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有了深刻认识,但酒驾的人仍然存在侥幸心理。

  近几年,该院审理了几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这几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无视法律的威严,酒后驾车以身试法。最终都受到法律的惩处。如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被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也因醉酒驾驶被我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托某某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98052元。以上发生在该县的几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给每个驾驶人员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开车请勿喝酒,喝酒请勿开车”。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其在主观方面就是故意放任。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