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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成非法拘禁 致人受伤四人获刑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吴珍珍 马晓芳  发布时间:2016-09-19 12:50:53 打印 字号: | |
  索要借款不成,手上又没借条,何某怕要不到钱,竟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借款人肉某,殴打并强迫肉某打了一张借条。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

  2014年12月,何某借给肉某13.9万元,肉某承诺1个月后就还钱。但1个月后,何某多次向肉某要钱,肉某均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归还,何某多次打电话并去肉某家找人,肉某均不接电话,且家中也没有人。何某以此事询问他人,被告知有借条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肉某。何某于是想让肉某写个借条,好去法院起诉。

  2015年7月8日23时许,何某得知肉某在昌吉市某洗浴中心,便打电话给其表弟杨某,让他叫几个人一起来帮忙。杨某遂约其好友赵某、马某一起到昌吉市某洗浴中心,进入该洗浴中心一房间内,4人对肉某进行殴打,然后用手铐将肉某铐住并用浴巾蒙住头,用杨某租来的轿车将肉某带往昌吉市三工镇某处玉米地进行殴打恐吓,让肉某写下了13.9万元的借条。肉某被扣押、拘禁了两小时后,被何某等人带回市区扔在昌吉市青年南路的马路边。经鉴定,肉某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杨某、赵某、马某殴打他人,并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何某、杨某、赵某、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中,何某、杨某是提起者与组织者,系主犯,而赵某、马某则在何某、杨某的组织下协助二人非法拘禁他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综上,昌吉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何某、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赵某、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