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些网络社交平台实施诈骗。在网络上收集公司信息,然后将购买的QQ号码复制成昵称为该公司法人李某某的QQ信息,再添加该公司在网络上留下的联系人的QQ号实施诈骗,新疆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竟被骗去57.8万元。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廖某、杨某某、罗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2015年4月底,在广西南宁市杨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廖某安排杨某某、罗某某利用互联网收集新疆某有限公司在网上登记的相关信息,然后将淘宝上购买的QQ号码复制成昵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QQ信息,添加该公司在网络上所留联系人的QQ号,等待对方回复。待该公司财务人员肖某回复后,杨某某和罗某某就将此QQ号再发给廖某。廖某利用这个QQ号联系肖某,在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公司借款为由让肖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57.8万元。2015年4月24日,肖某分三次向廖某提供的银行卡内汇入共计57.8万元。
案发后,2015年7月,被告人廖某、杨某某被昌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5年11月14日,罗某某被昌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在开庭审理中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于当庭认罪,不能认定为坦白,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给杨某某、罗某某安排任务,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并领取赃款,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且分赃较多,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受雇于被告人廖某替其寻找被害人资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分赃较少,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昌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责令被告人廖某、杨某某、罗某某向新疆某有限公司退赔57.8万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6部、无线数据终端6个、电子密码器4个、K宝3个、U盾1个、SIM卡1个、动态口令卡1张、银行卡9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