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新闻发布
近三年新疆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
  发布时间:2016-09-10 18:00:16 打印 字号: | |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

——新疆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刑事审判中始终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全面贯彻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未成年被告人审判司法制度,努力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2014年以来(截至2016年7月底),全区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2686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498人,管制67人,单处罚金73人,免于刑事处罚62人。从处罚形式看,非拘禁刑适用率为26%。从年龄段看,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占5.9%。从成长经历看,曾犯过罪的占1.8%,女性占6.4%。

    我区法院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全面实施“圆桌审判”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为减少庭审中的对抗气氛,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和抵触心理,法庭布局采取圆桌设置,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围坐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进行审理,以有所区别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庭设置。这样变“坐堂问案”为“圆桌谈心” 的温馨庭审方式,营造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氛围,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戒备心理,缩短与法官的心理距离,增强感化效果。

二、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被告人,开庭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到庭;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庭前为其指定律师出庭提供辩护;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依法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如提出异议,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依法适用刑事法律和政策

审判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注重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还注重对相关事实的把握,重点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有无从轻或减轻情节;在刑事处罚上,侧重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非拘禁刑;量刑时根据未成年被告人认知能力、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形,予以从宽把握,即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出路和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原则

 四、严格执行开展社会调查的规定

在庭审前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性格特点、社会活动、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社会调查,将社会调查报告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法庭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将调查报告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而且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庭及执行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针对性帮教的依据。

 五、积极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

对于经联系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除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外,还通过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同意,积极联系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选派代表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诉讼,保证未成年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上获得公平待遇,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化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障碍。同时经法庭同意,合适成年人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六、推行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严格执行封存规定;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一律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对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封存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档案的,要求必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写明查询的事实和理由,经审查是否符合查询条件,并经严格审批后方可查询。




 

 一、刘某某故意伤害、赵某某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男,17岁)、赵某某(男,17岁)在一游戏厅内故意滋事,并向游戏厅店主索要钱财。随后刘某某、赵某某与游戏厅店主一方多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持刀捅刺对方,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故意滋事并与对方多人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刘某某、赵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期间,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聚众斗殴罪改判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三)案例评析

审理中,法庭委托当地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成长经历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在现居住的社区进行了居住信息登记,建立了二维码信息。控辩双方均希望刘某某、赵某某认罪伏法、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量刑中,除考虑到刘某某、赵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考虑到赵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对方谅解等,故在对其减轻处罚。

 

 

二、马某某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男,17岁)受他人指使,携带毒品从昆明乘飞机到达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在与接货人见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搜查,从马某某携带的行李中查获海洛因580克。

(二)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海洛因580克,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马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从严、从宽量刑情节的把握。按照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马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但对毒品犯罪应当贯彻严厉打击方针,马某某运输海洛因580克,数量远远超过50克“最低量刑标准”,综合考虑,对其处以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别于对成年人的量刑。

 

 

    三、马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男,17岁,回族)搭乘被害人伊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红雁池路与半截沟路交叉路口时,马某某以抢劫为目的,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伊某某多处捅伤,后逃离现场,未抢得财物。经鉴定,伊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伊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各项费用90017元。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马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由于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伊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被害人伊某某经济损失90017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持刀抢劫案件,马某某虽然没有劫得财物,但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法律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中,法庭注重从“惩治与教育”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特别是减轻、从轻的情节进行了综合考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四、艾某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某(男,17岁,维吾尔族)自2014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趁清晨无人之际,采取持械打碎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物品,作案共计6次,总价值10885元。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0885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艾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案例评析

   艾某某盗窃案的量刑,除考虑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情节外,法庭还考虑到其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采用教育为主,预防再次犯罪原则,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开庭中,法官对艾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从被告人家庭情况、法律意识、心智成长方面,对其教导,引导其充分认识错误,悔罪态度诚恳。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