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个微信吧!”这样的话我们已经司空见惯,微信交友也成为了社交的一种新形式,但微信交友在不能确定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购买物品一定要小心,谨防诈骗。
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2014年9月中旬王某通过微信向张某介绍自己有一块翡翠原石,双方经协商后达成玉器买卖协议,内容为王某以该翡翠原石制作一个翡翠手镯、三个翡翠挂件、一对翡翠耳环出售给张某,合计价款8万元,王某从网上搜索了翡翠手镯、挂件、耳环图片作为样本发给张某,得到张某认可后,王某承诺在2014年10月20日把这些玉器制作好后邮寄给张某。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6月17日,王某先后以玉器定金、翡翠镶钻、加工费增加、邮寄保价费、付清尾款、香港拍卖违约金等为由共骗取张某117800元,而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交付玉器,张某支付的货款全部用于王某个人挥霍和赌石。2015年8月,被害人张某因联系不上王某,发现被骗后报案。
2015年6月份,王某通过微信认识喜某。同年7月24日,王某通过微信与喜某达成出售玉器协议,内容为向喜某出售5个手镯、3个挂件,价格共计8600元,当天喜某给王某转账8600元。后王某因故回老家甘肃陇南,双方电话联系约定王某回拜城后交货。王某在返还拜城途中,因张某报案而被抓。王某被抓获时,随身携带了手镯、挂件、原石等各类玉器100多件。
拜城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王某与喜某通过微信达成玉器交易协议,喜某付款后,双方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沟通交货事宜,期间王某因故回老家甘肃,在返回途中因张某案被抓获,其随身带有大量玉器,确有给喜某交货的能力,且王某的亲属已向喜某履行了交货义务,双方是民间经济纠纷,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某通过玉器交易诈骗喜某财物定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与张某达成以原石制作玉器交易的协议,在发现该原石不是翡翠,无法按约向张某交货,已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后,仍以翡翠镶钻、加工费增加、邮寄保价费、付清尾款、香港拍卖违约金等为由多次向张某索要钱款并挥霍一空,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属合同诈骗。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同时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