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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活埋”担保人 非法拘禁获刑
作者: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许瑞堂  发布时间:2016-09-08 13:01:04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欠债人讨债,本来也是合情合理的事,不过要是采取暴力的方式,性质就变了。玛纳斯县王某、苏某某、单某某三被告人为讨要欠款,竟以挖坑“活埋”的方式逼担保人还钱。挖坑期间还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左侧耳膜穿孔最终,三被告人因构成非法拘禁罪,几天前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七个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被害人王某某为时某某担保向被告人王某借款10万元。后借款人时某某失联后,被告人王某找到担保人王某某索要其中的5万元借款。2015年3月17日王某某向被告人王某写下5万元的借条后,王某多次安排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向王某某索要。期间,王某某向苏某某等人支付辛苦费2000元,分两次给被告人王某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索债过程中,王某某承诺2015年秋天归还剩余借款,被告人王某未同意。

2015年6月16日,为索取债务,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苏某某将王某某带至山上以挖坑活埋方式威逼被害人王某某还款。被告人苏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单某某参与。当日16时许,苏某、单某开车将王某某带至玛纳斯县包家店镇某村一山坡上,苏、单二人对被害人王某某拳打脚踢致其身体受伤,并逼迫王某某用铁锹挖了一个深约1.3米的土坑,然后王某某自己跳入坑中,苏、单二人用土埋王某某,埋至胸口部位时,继续向王某某索要欠款,王某某答应三日后还款7000元。当晚20时许,苏、单二人将王某某带回县城释放,后被害人王某某于当晚22时许向玛纳斯县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某某左耳鼓膜穿孔。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苏某某、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玛纳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苏某某、单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授意安排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纠集被告人单某某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予以量刑。且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在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行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玛纳斯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依法对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被告人王某已表示要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官提示:(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是要债“有理”就可以“不饶人”。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都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体由其本人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三)虽然非法拘禁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由于被告人往往本着要追回债务的目的,会伴以实施一定的暴力和胁迫行为,因此会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危险,同时危及社会的安定和谐(四)本案中的王某因为债务纠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指使苏某、单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不惜将被害人带至无人的荒山,对孤立无援的被害人以挖坑活埋相威胁并伴以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践踏被害人人权时间长达四小时,试想若在这其中再有言语失和、激化矛盾,则后果更加不可控制。(五)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承担责任。为他人担保时应当三思而后行,不要随意担保,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