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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思考
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宋瑾  发布时间:2016-08-16 10:41:46 打印 字号: | |
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这一规定使“立案登记制”实现了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变。这一转变对于从法律层面破解“立案难”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新的问题将会渐次浮出水面,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应对策略。下面笔者就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思考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立案登记;难题 一、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随着立案审查制改登记制,立案庭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以我院为例,2014年1月—9月共立案各类案件162件,2015年同期收案345 件。案件受理呈大幅度增加。 思考及对策:1、建立多元化诉前协调机制,针对立案登记后,立案数量增加等的问题,建立诉前分流的解决机制,通过联系基层组织等机关进行调解,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加以化解。2、立案部门做好引导工作。对于一些诉状格式不符,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起诉要件的案件,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指导当事人补正、修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齐的材料,防止出现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无法立案,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情形。立案部门可以在立案大厅内对各类案件所应提交的基本材料予以公示,让当事人对一目了然,提高当事人提供立案材料的合格率。 二、当事人对法律认知不足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起诉,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法院就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思考及对策:加强法法律宣传,通过制作法律宣传手册、法律宣传板,进社区、进站段、在法律工作日,平安创建等活动,向人民群众进行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 三、各类疑难案件大幅度增加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大量行政职权和司法职权界限不清,保险合同纠纷等疑难案件增加,而这些案件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致使法院办案压力大幅增加。并且随着错案终身追究制、信访责任终身制、案件风险评估等制度的推行,法院及法官面临的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带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很多法官不愿承办社会影响大,矛盾突出且法律关系疑难、复杂的案件。 思考及对策:1、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纠纷分流,合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许多的矛盾纠纷不具有可诉性,属非司法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明确了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理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例如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消费者权益受害案件、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应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及时立案。2、加强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实行繁简分流,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好简易诉讼案件,以便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去解决复杂、疑难、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减轻法官压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绩效考评,奖惩分明,让敢办事,能办事、办好事的法官能够充分得到尊重和重用,真正体现其价值存在,从而带动广大法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四、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情况和滥用诉权问题 有的当事人诉求超过必要合理限度,且同一案件,基本相同的诉求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少数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获取案源收取代理费,怂恿、鼓动甚至是代替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自行签署授权委托书、随意增加诉讼请求、规避管辖条款等行为。例如到我院起诉的一起被告为中铁二十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了能让我院受理该案,没有提供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经过立案庭和被告联系,得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管辖约定,约定由中铁二十局所在方(西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立案登记制后,一些当事人会有意无意以“维权”的名义,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就同一事实进行“分解式”、“分段式”诉讼。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恶意诉讼者乐此不疲,法官疲于应付,司法资源被无端地耗费,审判质量难以保障。 思考及对策:坚持“滥诉必究”。最高法院在确定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尽快建立恶意诉讼、无理缠讼惩处机制。因此,当下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做好诉讼诚信的宣传和提示工作,警示潜在恶意诉讼当事人。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惩治机制,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设置相关的规则,来审查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从而防止该类案件进入立案程序。 五、信访及司法公信问题 例如追索农民工劳务费、房屋租赁、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劳动争议等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力广泛等特点,这些受理后事实难以查清,长期难以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几乎无法执行,当事人因此不满,或群体信访、或上网吐槽,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在诉前、立案阶段就会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 思考及对策: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众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多做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制定可行性应急预案,尽可能把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及时开展立案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立案登记制后,“送达难”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困扰法院多年的送达难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突出。 1、直接送达工作量太大难。由于立案庭人少,案多,直接送达工作量巨大,特别是2014年5月1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调整以来,我院受理的新三类案件保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运输合同数量大幅度增加。 2、委托送达名存实亡。在为数不多的委托送达案件中,能够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期限送达的几乎没有。 3、留置送达适用的场所、程序过于严格。留置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和指定为代收人的诉讼代理人,范围太窄,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形势。 4、邮寄送达缺陷多。如果整个诉讼过程中全部采用“法院专递”进行送达,无形中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5、公告送达流于形式。大多数公告送达只是法院履行法定程序的一道风景,对受公告送达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立法和实务均不予关注。 思考及对策: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仅靠法院是无法做到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协助,只有不断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健全诚信体系,才能使送达工作真正高效运作。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