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因大量饮酒,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持刀将其捅成重伤,雇主李某自愿垫付赔偿款,得到被害人谅解,一审获刑一年半。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6年4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沈某等人在吉木萨尔县南门鸭时代火锅店饮酒后先后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吉木萨尔县客运站对面香某某经营的商店再次相遇,后二人在该店内继续饮啤酒,在喝酒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手持刀子将被害人李某腹部和背部捅伤,后店主香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抓获,经伤情鉴定,被害人李某腹部锐器伤构成重伤二级,背部锐器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近十九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不能说清是什么原因起的争执,都说当时酒喝多了,第二天清醒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稀里糊涂就发生了这个事情,被告人也非常后悔,不知道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在庭审最后,被害人当庭表示即使被告人一分钱不能赔偿我,我也对他予以谅解,希望他能早日出来,重新做人。
庭后被告人所在公司的业主李某找到审判长,提出被告人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有未结的工资16000元,希望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对剩余的赔偿款由其先行垫付,争取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罚。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5000元,此款由雇主李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垫付。
此案说明,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在雇主的努力下,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但被告人造成后果依然很严重,一审获刑一年半。此案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