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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体现新疆地方立法特色
作者: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张韶阳  发布时间:2016-08-11 12:16:08 打印 字号: | |
  8月1日,《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正式实施。《实施办法》以国家《反恐怖主义法》为框架,结合新疆在反恐维稳斗争过程中的实践总结,通过法定的程序规定予以固化,体现了新疆地方立法特色,它是依法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法治利器。

  《实施办法》作为一部适应新疆反恐怖斗争和法治新疆建设实际需要的反恐怖主义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四大亮点。

  明确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定义和工作原则。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工作原则表述上,除在《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专群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人、保持主动等基础上增加了“全民参与”外,还根据自治区的实际增加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尊重习俗、保障人权的要求。

  增加了“群众性情报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的规定,体现了全民反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群众情报信息渠道,依靠群众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将“教育管理”单列一章,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教育改造、安置教育、法治教育、社区矫正等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依法予以规定。并把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心里健康、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教育以及宗教正信引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作为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强化了责任追究体系。根据新疆反恐维稳斗争实际,细化了罚则条款,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罚则条款和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

  我们知道,新疆是我国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主要阵地和主战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新 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惩治和防范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善用法治的方式推动反恐维稳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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