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交警部门工作,熟悉交警部门的工作流程的周某某,竟以这些“经验”为资本,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十余起。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周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
周某某出生于1992年,曾在交警部门工作,对交警部门的工作流程较为熟悉。2014年1月至7月,周某某冒充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民警,在昌吉市以办理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6300元。同年8月14日,周某某又冒充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民警,在昌吉市以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1700元。同年11月下旬,周某某冒充阿勒泰车辆管理所民警,在乌鲁木齐以办理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吾某4000元。
几次行骗成功后,周某某胆子越来越大。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周某某冒充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民警、昌吉州交警支队民警、昌吉市交警,以办理驾照、处理违章、购买车辆、挂账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
2015年9月5日,被害人汪某某将周某某扭送至昌吉市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同年9月7日,周某某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3月24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摇撞骗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经核实,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间,周某某行骗十余起,骗取他人财物44620元。案发后,周某某的近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44620元,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是在行骗过程中被被害人汪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所以,辩护人提出周某某系主动投案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近亲属能够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应当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交警制服及警用装备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