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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6-08-31 16:40:31 打印 字号: | |

2015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部门概况及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核准死缓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案件;

4、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5、审判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7、监督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兵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8、办理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研究拟定自治区法院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2、开展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司法技术信息和技术鉴定服务;

13负责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审判业务资料编译工作;

14、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15、领导全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管理全区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8、承办其他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内设31个部、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 (人事处,法官处,宣教处) 、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办公室、审监一庭、审监二庭、审监三庭、审监四庭、执行局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信息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纪检监察局、机关党委、老干处、翻译处、法官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访办、督查室、法官协会、司法巡查室。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包括: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部门决算及所属法官培训中心、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和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等单位部门决算。

纳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名单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备注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2

新疆法官培训中心

3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4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5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6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三、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

高级法院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本年决算收入20430.19万元(较上年上升了10%),其中:财政拨款17833.48万元,其他收入2596.71万元(最高法院业务补助经费160万元,利息收入17.28万元,铁路补偿资金2031万元)。

(二)支出决算

高级法院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支出24438.19万元(较上年下降了64%),其中:基本支出10594.95万元,项目支出13843.24万元。

(三)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2015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支出24438.19万元,比 2015年部门预算增加了12615.71万元,主要为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及全区法院的项目支出。

(四)结转结余情况

2015年末结转资金总计为2505.29万元。其中:(1)行政运行经费支出8.77;(2)最高院专项资金案件审判为2014年结转9.42万元:(3)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1.45万元,为加班工资;(4)其他法院支出结转2425.11万元,为未完工项目资金。(5)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结转10.55万元。

(五)“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数597.7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经费决算36.85万元,共计 3批次6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决算546.83万元,主要用于:为全区法院购置死刑执行车预付款73.5万元,高级法院本级购置公务用车3辆,年末高级人民法院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用车保有量113辆;公车运行维护费352.21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公务接待经费决算14.09万元,共计接待38批次209人次,主要用于高院接待各省法院及全国援疆法院等接待任务。

2015年财政预算 “三公”经费拨款总额404.84万元,2015年决算数597.77万元,比预算增加了192.93万元,增加了48%。主要原因是因案件的特殊性,为全区法院购置死刑执行行预付款73.5万元,高级法院本级购置公务用车3辆121.12万元。其中:公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370.13万元,决算数352.21万元,比预算减少了17.92万元;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数34.71万元,决算数14.09万,减少了20.62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压缩三公经费,减少开支。

2015年会议费24.99万元,本年度主要召开了全区法院严打专项行政和信息化工作推进会议,全区法院执行局长会议,全区法院工作会议,全区法院中院院长座谈会议。

2015年培训费457.83万元,其中法官培训中心培训费291.98万元,划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新疆专项基层法律志愿者经费88.43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2015年固定资产增加了2889.18万元,主要用于购置公务用车、集控中心建设工程扩展项目、一体化高清视讯系统、纠错系统、司法文书公布系统、专业知识检索文件等。

(七)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2015年我院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预算绩效管理取得新成效。一是抓好绩效目标编制,在上年年底及时报送绩效目标。二是探索绩效跟踪监控,要求加强过程监控。三是深入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和项目核查。四是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组织绩效自评和绩效跟踪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加强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的衔接。五是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努力提高了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为5000万元,其中:办公费202.52万元、印刷费54万元、邮电费137.08万元(主要包括邮寄送达费、网络专线服务费等)、差旅费754.47万元、培训费457.83万元、公务接待费14.09万元、公车运行费352.21万元、劳务费358.76万元(聘用人员工资、保安费)。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除自治区财政厅之外的上级单位拨款(如最高人民法院下拨业务补助经费)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3、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审判业务工作的支出。

5、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行政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于工资、津贴及奖金等方面的人员经费和用于办公、水电等方面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维修租赁、执法部门办案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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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