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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盗窃自家租客 罚款又判刑
作者: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唐露露  发布时间:2016-08-04 10:43:13 打印 字号: | |
  现年24岁的小涛,初中毕业后,就在社会上闲荡,整日无所事事。近日因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

  2015年4月24日,小涛在家里看电视打发时间,双脚翘在茶几上,喝着饮料,日子过得慵懒散漫。这时租自家房子阿宁对小涛打了声招呼,说自己有事要出去,要不要等自己回来给他带些吃的。小涛客气的回应着不需要,自己不饿。等阿宁走后,小涛不经意扫了一眼阿宁的房门,发现他的门忘记锁了,基于对他人隐私窥探的欲望,小涛悄悄的来到了阿宁的房间内。

  小涛随意的打量着阿宁房间内摆设,突然眼前一亮,看到了阿宁放在床上的钱包。小涛心里盘算着钱包鼓鼓囊囊,钱应该不少,自己拿走了,阿宁应该也不知道,就当他自己出门忘到哪了吧。随即将包内的6100元现金盗走并挥霍。等阿宁回家后,发现自己放在床上的钱包不见了,很是着急,询问小涛是否看到,小涛生气的说自己的东西自己不保管好,我们是租房子给你住,又不是帮你看东西。在多次翻找房间各个角落未果后,阿宁报了警。

  【裁判释法】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边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本案赃款6100元已退赔被害人,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章内小涛、阿宁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