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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可否认定工伤?
作者: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发布时间:2016-08-01 07:38:47 打印 字号: | |
  卡某系莎车县米夏乡中心小学教师。2015年年初,卡某根据米夏乡中心小学的安排前往米夏乡7村开展住村工作。2015年6月1日,卡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家出发前往住村地点上班,北京时间10点左右行驶到米夏乡15村附近,因路面有坑,摩托车前轮不慎掉入坑中摔倒受伤。随后,卡某被送入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右踝部软组织碾挫撕裂脱伤并感染,右跟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右胫前肌部分断裂。

  2015年9月7日,卡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日受理后,经调查取证,认为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卡某不服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县社保局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作出驳回卡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卡某又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被上诉人莎车县人社局有权依法对辖区内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其主体合法。但是本案中,卡某自称自己在上班途中受伤,其医疗证明能证实其摔倒受伤。可受伤后,其未报警,并周围无相关人员证明,其也未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证明此次交通事故非自己主要责任或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因此,卡某受伤原因不明。县人社局在卡某受伤原因不清楚的前提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依据错误。最终做出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

  办案法官提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车祸,一定要向“110”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指派民警进行调查后,记录整个事发过程,进行事故分析,并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相关证明。该证据的证明力在庭审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尤其是卡某一样,独自一人遇到交通事故,更要谨慎,及时报警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