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新疆法院简介
|--新疆高院领导介绍
|--新疆高院机构介绍
|--法官名录
|--全区各地法院
新闻中心 [管]
|--头条
|--图片新闻
|--高院要闻
|--地州法院新闻
|--媒体聚焦
网站公告
政治建院 [管]
|--党建工作
|--党风廉政
|--队伍建设 [管]
|--|--教育培训
|--|--人事工作
|--|--司法警察
|--|--装备技术
|--党章党规
|--党务知识
审判业务 [管]
|--立案信访
|--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
|--行政赔偿
|--审判监督
|--司法改革
|--司法调研
法治宣传 [管]
|--以案释法
|--新闻发布
|--法苑风采 [管]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法官论坛 [管]
|--|--审判实务
|--|--案例分析
|--|--工作研究
|--法院文化 [管]
|--|--法官手记
|--|--书画摄影
|--|--文化活动
专题宣传
基本解决执行难
纪检监察
视频荟萃
新疆法院新媒体矩阵
脱贫攻坚 “访惠聚” 民族团结一家亲
预决算公开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网站公告
司法公开
诉讼服务
政治建院
审判业务
法治宣传
专题宣传
基本解决执行难
纪检监察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法官论坛
>
案例分析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杨奇 发布时间:2016-08-01 07:37:1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于田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因与被告王某性格不合要求离婚,并且诉称自己同被告王某共同生活了10年,因此被告王某退伍时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26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款自己应分得一半。被告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23岁时就当兵入伍,当时还不认识原告李某,现在自己退伍了,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是国家对自己服兵役退伍的一种补偿,与原告李某无关,坚决不同意分割这笔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的差额。”从该法条可知,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生活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为:26万元÷(70岁-23岁)×10年(夫妻共同生活年限),大约55319元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通过法官的明理释法,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也按法律规定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