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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杨奇  发布时间:2016-08-01 07:37: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于田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因与被告王某性格不合要求离婚,并且诉称自己同被告王某共同生活了10年,因此被告王某退伍时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26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款自己应分得一半。被告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23岁时就当兵入伍,当时还不认识原告李某,现在自己退伍了,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是国家对自己服兵役退伍的一种补偿,与原告李某无关,坚决不同意分割这笔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的差额。”从该法条可知,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生活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为:26万元÷(70岁-23岁)×10年(夫妻共同生活年限),大约55319元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通过法官的明理释法,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也按法律规定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