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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逃避检查撞伤交警 司机被判妨害公务罪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甘业霞  发布时间:2016-08-24 11:24:44 打印 字号: | |
  司机无证驾驶遇上交警盘查,一心想逃竟将交警撞伤。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庆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5年2月5日19时30分许,李庆无照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新N6961的尼桑小轿车,从阿拉尔市行驶至玉尔滚路段,其看到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玉尔滚中队交警在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由于担心所驾驶的车辆被扣,李庆便驾车加速冲过检查点往阿克苏市方向驶去。玉尔滚中队的执勤交警随即联系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佳木中队的交警对李庆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盘查。后佳木中队交警在国道314线975公里处设卡对李庆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当佳木中队执勤交通协管员艾孜买提·艾海提示意李庆停车并走到驾驶室位置要求李庆出示证件时,李庆因担心车辆被扣及伪造的驾驶证被发现,便驾车突然加速冲卡并将艾孜买提·艾海提撞倒在地。与此同时,艾孜买提·艾海提旁边的一名叫毛拉图尔地·毛拉库班的群众见状立即跳到李庆驾驶的车辆引擎盖上,用手拍打车辆前挡风玻璃示意李庆停车并用脚踹前挡风玻璃,直到毛拉图尔地·毛拉库班用脚将前挡风玻璃踹破,被告人李庆因此无法看清路线时,才被迫停车。经温宿县公安局鉴定,毛拉图尔地·毛拉库班、艾孜买提·艾海提二人所受伤情均为轻微伤。

  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庆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勤人员的执法,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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