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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作者:呼图壁人民法院 窦永清  发布时间:2016-07-29 10:32:59 打印 字号: | |
  李某为外地打工妹,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2013年3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时而行为异常时而精神抑郁。经盘问无果,王某遂强制李某到医院接受检查,发现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王某很难过,感觉自己被骗了。但是考虑到李某是自己的妻子,所以一直陪着李某接受治疗。经过2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于是,2016年5月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承办法官调解,王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婚姻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1)该婚姻系无效婚姻。因被告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故意隐瞒,且婚后也未治愈,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法判决该婚姻无效。

  (2)该婚姻应为有效婚姻。因精神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王某与李某间的婚姻合法有效。但因被告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可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那么,精神病属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由于国家并没有对此进行解释,实际审判中有不同的理解。针对本案被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两点:第一,是否影响到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能力。由于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而精神病人中有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结婚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非发病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该疾病是否会因为结婚对下一代的健康产生影响,由于没有确切的科学研究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会遗传,因此,间歇性精神病不属于不允许结婚的疾病。综上,王某与李某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李某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王某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其解除婚姻关系。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