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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数额与付款数额不相符,法官提示:除数字外还需用汉字标写
作者: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吴炳坤  发布时间:2016-07-27 10:30: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甲农业开发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乙县农民合作社向其订购了10吨红枣种子,价款共计210万元,现乙县农民合作社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63000元没有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乙县农民合作社向甲农业开发公司支付欠款。乙县农民合作社则答辩称,农民合作社已经超额支付了价款,甲农业开发公司应当将多付的款项予以退还。

  一审中,县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及陈述,并结合相关文件,审理查明以下内容:2015年3月12日,原告甲农业开发公司与被告乙农民合作社签订红枣种子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甲农业开发公司向被告乙农民合作社提供10吨红枣种子,每吨21万元,共计210万元,并约定交货验收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完成,在此期间,被告乙农民合作社对种子未提出异议,现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乙农民合作社向原告甲农业开发公司支付了2037000元,尚欠63000元未付。对于乙农民合作社的意见,经审查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63000元。

  后乙农民合作社不服此判,向喀什地区中院提出上诉。地区中院在收到案件后,主审法官详细阅读了相关的材料,并结合当事人的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发现乙农民合作社在记账时,将价款及相关金钱数额计算错误,将每吨种子的价款写成了21000元,总价写成了210000元,已付款实际支付了2037000元,却写成了2137000元,均未用汉字标明。为此,主审法官向乙县农民合作社进行了释明,并详细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乙县农民合作社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与甲农业开发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及时偿还欠款。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金钱往来的数额一定要仔细核对,特别是对于金钱数额较大,而又需要填写阿拉伯数字时,对于数字后的零的数量,应当详细写清楚,为避免产生争议,可以按照财务规定,把数额等内容用汉字进行标写。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