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心理状态及应对方法
通过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官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当事人心理的洞察与疏导也日益成为案件审理中潜意识中被加以运用并重视的重要一环。原被告当事人这一民事诉讼活动主体,是出现于固定法律设置中的动态的人,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不同的社会认知、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性格迥异,也同样是集人性的优缺点于一身的社会群体。面对这一动态的风格各具的人,正确了解其心理并及时加以引导,是案件能否调解的基础与关键,也是消除上访缠诉隐患,避免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基础与关键。不仅有利于促成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也有利于双方心平气和的接受判决,成为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现有纠纷的良好开端,甚而惠及将来的执行工作。那么开庭审理,作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最重要的正式会晤,在这短暂的时间中,需要重视当事人的哪些心理并加以重视引导呢?
笔者认为,了解和掌握庭审中当事人心理所处的状态,并随时加以引导疏通,对于法官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又好又快地调处案件都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一个标的很小,纷争看似简单的案件,当事人会怀揣着各种心理情绪来到法官面前,作为法官,要是能够准确洞察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将有助于法官有的放矢,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法合情合理地去预期法院的审判结果,从而取得比较好的庭审效果,为做到案结事了奠定基础。笔者通过近年的审判工作发现,庭审中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引导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种表现形式:
一是当事人自身对于公平正义诚信理念认同的心理。为什么我们要去了解当事人的这一心理,因为只有了解当事人存在这样的心理状态,法官无论辩法还是析理都会注意到,不要在不经意间破坏了公众对于公平正义诚信理念的认同。公平正义诚信,它在我们的生活中被称作善良、正直,比如通俗所讲的不贪不占、不损人利己、老幼无欺等等传统美德。再比如诗人文学家们赋予法律、法官的一身正义,刚正不阿等等人类美德,在法律中它们以公平、正义、诚信等形式出现,为法律所保护。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来自不同阶层、性格各异,有不同的认知,但他们来到法院那一刻起,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的。那么,谈到民族的美德、公序良俗,作为法官应当明白法律的设立与公序良俗、以及人们俗称的良心从来都不是对立的,法律是用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德与美德的。我们来想想这几年曾经引起轩然大波案件,往往是判决文书中的某一句话引起的,其真正的原因就是判决书中的辩法析理疏忽了公平正义诚信等理念,致使人们对于美好德性产生了颠覆性的思维,社会价值观念产生混乱,让眼见耳观的人均产生了不能再做好事的感叹,更不要谈良好的社会效果了,因此我说我们无论辩法还是析理,首先不能偏离公平正义诚信的理念。
二是当事人对法院以及法官所抱持的怀疑不信任的心理。与法院、法官仅一面之缘的当事人在他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是对我们心存疑虑的,这种疑心、不信任形成于社会上的不良流言以及不良风气,也可能形成于法官不经意之间对待当事人双方时情绪的不同,语气的不同。这些法官平常不很在意的,并不会影响最终判决的微小举动,都会在当事人心中引起波澜,当事人在最初与法官的接触中产生的信任危机,会使其心理变的异常敏感。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案件在法官未做出宣判,甚而在法官刚接手案件的同时,就会感受到来自当事人的对峙以及逆反的因素之一。当事人失去了信任这样的前提,其思维就会偏离案件中的举证义务等这样的实质性问题,而将注意力纠缠于法官是否会偏向一方当事人等与案件最终判决无关的细枝末节,这种扭曲了的思维又会导致日后当事人对于公正的判决,也会认为判决不公,从而为以后的缠诉上访埋下隐患。庭审中了解当事人是否已经存在不信任的心理状态至关重要,假如我们了解到当事人已经产生了不信任,此时我们仍然坚持清者自清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在庭审中如果你觉察到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流露出得不信任,你必须要知道不信任究竟是怎么引起,并要注意与对方做开诚布公的交流,排除其心理障碍,不要让当事人带着满腹怀疑来到法院打官司,这样才会使案件真正的案结事了,不留隐患。
三是当事人存在的希望被法官信任、尊重的心理。庭审中,法官如果了解了当事人的这一心理状态并加以重视,就不会因为案件的纠纷而随意怀疑当事人的人格,就会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并且学会将纠纷本身与当事人的人格分开来看,当事人在阐述事实时有时会发生避重就轻的心理,而作为法官不能随意以此质疑当事人的人品及诚信。来自法官人格上的尊重,有时会使我们处理的案件产生令人难以置信的良好结局。而法官无意中向当事人传达的对其人格的不信任,则会加剧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这种看似无关案件结局的当事人心理状态实际也是影响我们能否顺利驾驭庭审,案件是否能圆满解决的关键因素。
四是当事人盲目坚持认为自己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应当胜诉的心理。当事人认知的事实与法律事实发生冲突时,对于当事人的这一心理状态,在庭审中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并且应当适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如果法官不及时疏通引导,阐明法律依据,将会造成当事人误认为法院违背事实错误断案。我们应当向当事人明确说明: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事实,当事人要使自己主张有事实依据就必须充分提供证据,而且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是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的。也就是说,法院通过审理后确定的事实有可能不是当事人心中的事实或者曾经存在过的事实。
五是当事人不愿面对因自己民事行为失误造成的损失,回避自己责任的心理。这也是人性缺点在遇到危机时可能会存在的一种具体表现,即当事人不愿正视自己的错误或者不懂法律规定,产生强烈的依赖感。这种心理状态下的当事人会认为既然案子已诉至法院,法院就应当可以将其损失完全弥补,对于自己在民事行为活动中有怎样的失误很难做出冷静的判断与分析。法官这时应当帮助当事人正视其由于民事行为的不谨慎造成的后果,及时指出当事人的认知错误所在,告知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且提醒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引以为戒,不再重蹈覆辙。
六是当事人双方急于解决纠纷,不计后果、不惜动用法律之外手段解决纠纷的心理。及时掌握了当事人的这一心理状态,庭审中我们就应当弱化当事人双方的情绪对垒,阻止双方因积怨而使用的过激语言,把握双方当事人诚意的一面,并适时进行转述。法官要时刻注意将当事人的精力集中于如何就事论事处理纠纷,避免当事人将纠纷发展为一种情绪上的对抗、精神上的战胜,进而演变为武力相向。
七是当事人身陷纠纷面临困境会产生的一系列无奈、绝望、甚至仇视对方、仇视社会的心理。长期重复的就案办案可能造成法官忽略纠纷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但这恰是法官在庭审中应当把握关注的。作为动态的当事人,这些悲观情绪势必影响其处理事件的行为,也是其后引起上访申诉甚至铤而走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官适时的人文关怀,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关键,并且对于身陷纠纷面临困境的当事人给予尊重给予鼓励,会使其体会到司法的人文、司法的温暖。
庭审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最直面的会晤,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既有助于案件顺利地审结,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当事人在审判终结后的缠诉、上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