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知道低价销售的物品是盗窃所得,你还会去购买吗?7月19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收购盗窃所得案件,被告人王海云(化名)因此获刑三个月。
今年3月,王海云在新疆艾维尔沟三号井附近空房内,连续收购张军(化名)、李富贵(化名)、刘海军(化名)盗窃的电缆线铜芯452公斤。经鉴定,涉案电缆线铜芯价值14012元。经法院审理,王海云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王海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盗单位的损失23400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王海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本案承办法官刘己文提醒大家,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去触碰法律底线,便宜没占着,不仅赔偿对方损失、接受罚款,还获得了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明知道低价销售的手机是偷来的,还是会图便宜购买,这种情况虽然因为金额小不足以构成犯罪,但当警方破案后,追赃时将依法没收作为赃物的手机,这时同样会占不上便宜反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即便侥幸因案件未破或其他原因未被没收,但购买行为本身实际上是在助长偷盗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刘己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