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承运特殊货物,包装淋湿就全损?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段新瑞  发布时间:2016-07-25 11:05: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0日, 敖东公司与振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敖东公司向振源公司销售某药品50件,总金额14万元。次日,敖东公司在乌市恒达货运部就该批药品办理了保价托运,保价金额为10万元。6月25日,振源公司致函敖东公司,称其在收货时发现药品已被雨淋湿,包装破损,无法正常销售使用,故拒收。药品退运乌市后,放置于恒达货运部仓库。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敖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恒达货运部赔偿药品损失14万元。

  恒达货运部辩称,敖东公司托运的药品是颗粒状的,小袋独立包装,20袋成一盒,120盒装一箱后进行运输,现仅是部分的外包装(箱)被雨淋,但里面的包装是好的,并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及其销售。因此,不存在损失,无需赔偿。

  【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现场勘查发现50件药品的外包装受雨淋后均有不同程序的损坏。鉴于药品性质特殊,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对药品的管理等有严格要求,受理法院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进行鉴定。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称,因涉诉药品外包装已经损毁,无法进行抽样检验,不能进行销售。鉴于此,法院认定涉案药品应推定全损,恒达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保价条款的约定,发生货损时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因此,虽然该批药品的实际价值为14万元,但敖东公司仅为其保价10万元,故法院最终判令恒达运输公司向敖东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驳回了敖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药品的包装受损或者受潮时,可能发生化学反应,药性发生变化,而药性是否发生实质改变、药效的毁损状况等则需进行药品检验方可确定。该案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涉诉药品的包装毁损使其不具备鉴定条件(如鉴定,须每包都开袋鉴定,亦将导致其无法销售,鉴定实际无意义)、亦不能进行销售。因此,在无法确定其安全性的情况下,从社会安全角度考虑,应推定为全损。

  在此提示大家,现阶段,我国货物运输市场并不健全,行业自律水平较低,各类运输服务公司随处可见,良莠不齐,故存在各种隐患。对于特殊物品,在办理托运等业务时,应根据货物的特殊属性及运输需要,尽量在正规的、具备相应运输条件的运输公司办理托运业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