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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再婚老人离婚 女方索要“感情费”?
作者:常冰 程佳佳  发布时间:2016-07-20 10:20:55 打印 字号: | |
  一方是89岁的老爷爷、一方是83岁的老奶奶,这对再婚11年的耄耋老人因年岁已高,不能照顾彼此要离婚。谁料老奶奶提出索要“感情费”,不给就不离。双方没谈拢,对簿法庭讨说法。

  【案情】

  11年前,78岁的丧偶老人李成想寻个“老来伴”安度晚年,后经人介绍与小6岁的张文华相识,俩人于2005年7月22日办理结婚手续,双方均为再婚。婚后两人居住在李成的房子,因张文华没有经济收入,十余年间家庭开销都由李成的退休金支付。如今,两人年岁已高,感觉照顾自己都吃力,更别提照顾对方了。

  2016年3月,俩人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张文华就被儿子陈东接回了家。李成心想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为了彼此能得到子女更好的照顾,于是提议离婚。张文华听闻也同意,但她将此事告诉陈东后,陈东则对她说:“你现在年龄大了,他说离婚就离婚呀,不能这么便宜他,让他付笔‘感情费’。”张文华听罢觉得儿子所言极是,就让李成掏钱给自己儿子盖个房子,不然就不离婚。

  听闻对方的要求,李成的女儿李欣欣暴跳如雷,称十余年张文华所有的开销都是父亲承担的,现在还想要钱,没门。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焦点】

  双方都是耄耋老人、半路夫妻再离婚,张文华要求的“感情费”,李成该给吗?

  【拉理】

  在双方父母离婚事件中,意见最大的还是双方的子女。李欣欣认为,自从张文华与父亲结婚后,家里开销她未掏过一分钱。“她身体不好,每个月几百块钱的医药费也都是我父亲支付的。她儿子几乎不管她,也可以说这些年我们家把她赡养起来了”李欣欣说,我们不应该支付所谓的“感情费”。

  陈东却称,这十余年间,我母亲一直陪伴在李成身边,没有所谓的“功劳”也有“苦劳”吧,现在他们要离婚,你们付“感情费”天经地义。

  【说法】

  “经查明,两位老人本已同意离婚。张文华之所以改变主意的原因主要在其儿子陈东,陈东让母亲索要‘感情费’用来给自己盖房子。可以说陈东干涉了母亲的离婚自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板房沟法庭副庭长常冰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常冰介绍,在审查过程中法庭了解到两位老人虽同住一个屋檐下,但长期处于各自开灶,各自居住的生活状态。双方儿女一直有矛盾,法官多次调解并做双方子女工作,未果,两位老人年纪都大了,在这件事的解决过程中因双方子女的因素,两位老人身心压力很大。他们也称照顾不了彼此,愿意离婚。“审查的基本情况,双方都予以认可,同时张文华也表明要‘感情费’是受儿子鼓动,不是出于自己本意,她是同意离婚的。”常冰说。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位老人现属自愿离婚,并无财产纠葛,法庭现场调解离婚”常冰说。再婚人士婚前最好对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或公证,并对各自的人品、性格、生活习惯有较深的了解,以减少婚后因财产问题、生活习惯引发纠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