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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莫放贵重物品 小偷专砸车窗行窃
作者:哈密市人民法院 张庆元 马睿  发布时间:2016-07-18 11:25:27 打印 字号: | |
  两青年小伙偷东西,专砸小轿车驾驶座后方的车玻璃玻璃,三天内连续疯狂作案11起,砸坏了11辆汽车车窗进行行窃。最终俩青年被绳之以法,以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审理查明:3月10日凌晨2点左右,马某、铁某伙同他人在哈密市田园路铁路八街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楼下的现代牌途胜汽车驾驶座后方的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现金2600元。3月11日凌晨,马某、铁某伙同他人连续作案三起,分别在在铁路十三街楼下、田园路铁路八街楼下、田园路铁路八街28栋楼前,将三辆小轿车以同样的盗窃方式把副驾驶后方的车玻璃砸碎后,在车内进行盗窃。

  3月12日凌晨,马某、铁某伙同他人当晚连续作案7起,将七量辆小轿车以同样的盗窃方式把副驾驶后方的车玻璃砸碎后,在车内进行盗窃。

  案件审理结果:马某、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撬开车窗的方法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作案11起,盗窃价值36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马某、铁某采取破坏车窗的方法盗窃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5320元,其行为又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法律规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结合该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马某、铁某系共同犯罪,第5至第11起犯罪事实系盗窃未遂。马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依判决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