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向他人谎称自己系该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内银行卡失主,并将现金3000元及银行卡占为己有。近日,伊吾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闫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11月2日15时许,被害人靳某持有其妻子杨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伊吾县淖毛湖镇邮政储蓄营业厅ATM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款3000元时,因被害人靳某接电话遇急事便离开该自动取款机,未将银行卡和3000元拿走。随后,有一中年人发现后,随将被害人靳某遗忘的3000元现金和银行卡拿到邮政银行大厅寻找失主。被告人闫某因自己的银行卡被自动取款机吞吃,遂向该中年人谎称自己系该卡卡主,并将3000元现金和银行卡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和赃物已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全部退赃,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偶犯,上述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