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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购买交强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喀什市人民法院 刘春光  发布时间:2016-06-28 01:34:1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某县公路上行驶,从右侧超车被马某驾驶的货车剐碰,王某被货车后轮碾压,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马某超载行驶没有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马某向王某的家属支付了12万元。王某与江某生育子女两人。王某的父母均健在。

  【裁判结果】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妻子、父母、子女共五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马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扶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死者王某家属损失68万元。按照王某承担70%责任、马某按30%比例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马某赔偿20.4万元,已赔偿12万元,还应承担8.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没有让马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马某答辩称车辆没有交交强险,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喀什中院民事审判二庭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马某没有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办法官对此案进行调解,并运用法理、法律结合该解释制定的背景等,做马某的调解工作,最终马某认识到其未投保交强险,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

  【结论】:车主未购买交强险依法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