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案件,一审法槌现已落定。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未向林业局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10.64亩林地开垦为耕地进行耕种。经鉴定,申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属灌木林地,造成损失3192元。被告人申某某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呼图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增加的罪名,保护的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增设该罪名的目的在于打击日趋严重地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扩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型犯罪的打击范围。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行为在呼图壁县时有发生,该案的审判在呼图壁县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力地打击了破坏草场、林地、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另一方面对广大农、牧民群众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合法的改良草场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但违反法律规定破坏草场、林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