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以农村习俗举办婚礼能算夫妻吗?
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杨奇  发布时间:2016-06-27 01:09:31 打印 字号: | |
  由于农村多年来历留下的习俗,很多老一辈由于不懂法律,以举办婚礼作为结婚的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陋习在一些农村仍在继续。

  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张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王某与张某于2009年在双方父母主持下了举行了婚礼,但双方并没有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俩人均认为自己是合法的夫妻,现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五年,其子也已满三岁,邻居及村民都认可他们是夫妻,现在,双方因感情不合要求离婚,王某认为法院应以离婚案件进行处理。

  其实,这种朴素的伦理观点,在社会上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认识也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再存在了。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不能适用事实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现在成立夫妻关系,必须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而以农村习俗举办的婚礼,不能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则不论其是否举办婚礼,其双方都不能成立夫妻关系。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因此,该院按照法律规定,以判决方式解除王某与张某双方的同居关系。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