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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刑罪有应得
作者: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鞠凤娟  发布时间:2016-06-22 02:40: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三人负责施工的呼图壁县五洋春天花园小区三期七栋住宅楼主体工程已交工验收,负责开发建设该工程的某开发商将工程劳务费1586750元交付给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三名被告人收到劳务费后,将该款项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和谢某某两人各分得劳务费40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劳务费786700元,之后三人返回原籍杭州。

  2014年7月21日,呼图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呼图壁县五洋春天花园三期工程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的投诉。2014年7月24日,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开发商送达了劳动报酬支付令,开发商称已经将1586750元劳动报酬支付给了负责施工的三名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由于三名被告人已携款离开呼图壁县,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呼图壁县公安局。2014年8月21日,呼图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展开网上追逃。2014年9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浦阳派出所投案。侦查机关分别在被告人施某某处扣押现金400000元、谢某某处扣押现金120000元、周某某处扣押现金186700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退还劳务费600000元。上述款项已由开发商代收并向农民工发放。被告人谢某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3月31日退还劳务费280000元。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共同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586750元,经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谢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在本案一审宣判前主动退还了其分得的剩余劳务费,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对其在一审宣判前退换全部劳务费,依法从轻处罚。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的刑罚。

  宣判时,被告人施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对自己不懂法、不诚信的行为深表后悔,对在案发前心存侥幸的无知行为表示惭愧,在被羁押的几个月里,经管教民警的教育和自己反省,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诚信行为给他人及自己带来的害处,表示今后一定要改过自新,做知法守法诚信的好公民。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