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能否保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
作者: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 梁树焕  发布时间:2016-06-16 08:35: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甲公司与乙签订了玛咖种植回收合同,约定乙必须购买甲公司的玛咖苗,甲公司于秋收回购玛咖。甲公司向乙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个人账户,乙将玛咖苗款转入王某的账户。后甲公司未收购玛咖,乙就此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转玛咖苗的账户。人民法院保全后,王某提出异议,理由是:自己不是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冻结其个人账户,属错误行为。该案对王某的个人账户进行冻结,是否属错误行为?

  【观点 】

  在处理本案时,出现以下分歧:

  观点一:甲公司是诉讼当事人,只能保全甲公司的财产;

  观点二:甲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财产不可分,可以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评价】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案甲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公司账户,使公司充分享有财产权,而甲公司却将法人代表王某的个人账户提供给客户,造成公司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甲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进行冻结的法律行为正确。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