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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作者:巴楚县人民法院 卡依尔·库尔班  发布时间:2016-06-16 08:24:0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里的小轿车、摩托车及电动车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醉酒驾驶事件也频繁出现。

  一、存在的困难

  刑罚与行政处罚关系处理不当造成“一事两罚”。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又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例如,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具有严重超速驾驶、无证驾驶等情节,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对行为人超速驾驶、无证驾驶行为处以罚款,法院直接判处罚金可能重复,一事两罚。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较低、量刑幅度宽严不当。危险驾驶主观上多事故意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拘役六个月,处罚力度较低,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缓刑使用率较高,导致部分人任务醉驾就是缴纳罚金。

  二、几点建议

  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关键要提高全社会对该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醉驾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制止醉驾行为滋生的土壤。

  加大宣传力度,确定宣传重点。将农民、摩托车驾驶人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将车站、饭店、KTV、重点路段等作为重点宣传场所。或者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等手段。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让广大群众加深对酒驾、醉驾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强化商家的提示义务,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人员,要依法吊销驾驶证,对同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取消终身驾驶资格。对醉酒驾驶的公职人员,除判处刑罚外,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