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调解协议中的自认事实≠案件事实
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毛建梅  发布时间:2016-06-07 11:37: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

  赵某驾驶自卸车在和静巴伦台路段,不慎将路边行人艾某撞倒碾压致死,和静县交警队事故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赵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5万元。赵某为其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赵某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25万元后到保险公司处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1万元,拒赔商业险。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赵某确实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部分已经赔付11万元,但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情况:

  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25万元。民事调解协议中赵某自认不慎将艾某撞倒碾压致死并逃逸,开庭审理过程中,赵某对其逃逸予以否认。逃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事由。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逃逸是本案争议焦点。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举证称赵某在赔偿调解书中自认将被害人撞倒碾压后驾车逃逸。赵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本次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未对赵某作出逃逸的认定,和静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亦未对赵某作出逃逸情节的认定,只是按一般的交通肇事作出判决,庭审中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赵某逃逸,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和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符合本案实际,依法应予以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做出经济赔偿,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赵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的各项费用没有超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赵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14万元。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以调解协议作为证据之一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或诉讼,保险公司能否以调解协议中自认“逃逸”而拒赔呢?

  调解是通过当事人相互让步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其认可的目的是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从而尽早解决纠纷,息诉止争,这种调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理赔事宜时,在有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调解协议上写的情况作为确定保险事故责任依据,要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经过为基础综合考虑判定依法理赔。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