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开聊之前,先向各位看官卖个关子,说说近年来审理小额案件的情况。2015年至今,新市区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1366件,已结1316件。有人问了,这么多案件,平均每个工作日结案近4件,究竟有几名法官承办?平均审理时间是多少?答案是:两名法官!平均不到十天!为何仅两名法官能办理这么多案件,又为何结案如此迅速,曾几何时,小编心头也笼罩着这样的疑惑。下面,且听本小编细细道来。
小额诉讼的渊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从传统的“厌诉息诉”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把利器,同时,民事案件大量增长,“案多人少”成为普遍矛盾,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司法需求。而对于大量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使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小额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一是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础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义务的享有者,关系明确。当事人对于案件的责任承担、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是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以案件标的额控制在适当幅度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12000多元左右。
三是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区别
一是审限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期间不得扣除。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90天,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庭外和解的,可以扣除一个月的审限。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期限180天,鉴定、公告、管辖权异议期间均不计入审限。也就是说,以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最多一个月内必须结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大大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简易案件简单审,一改当事人对打官司“耗时耗力”的老印象。
二是举证期限、答辩期短。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不得少于十五天,答辩期十五天;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不得超过十五天。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求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是在诉讼程序中,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当事人可以在十日内上诉。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而且,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影响案件实体的审理,法官可以口头裁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四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件标的额虽然超过了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一审终审。
“公正作为诉讼程序唯一价值目标的历史已离我们远去,效益无可争辩地成为诉讼程序的另一重要价值目标”,对这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低廉、高效解决纠纷就能充分实现当事人所期待的程序效益。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强调司法的效率,通过高度简化的制度设计,小额诉讼程序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廉价、高效的司法救济。从法院角度而言,面对当下案多人少的事情,如在小额程序上使用繁复的普通程序,既会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当也将导致法院司法资源进一步紧张。因此,适用更有效率的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小额纠纷则成为了当事人和法院的共同选择。